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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引有关部门重视食品生产食品加工-【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8 14:18:04 阅读: 来源:电磁阀厂家

河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引有关部门重视_食品生产,食品加工

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事关民众生命和健康。做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是构筑食品安全保障的关键。对质量监督部门来说,承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级质监部门。笔者对某县级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进行了调查,在调查中发现,自明确规定由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职责以来,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但他们对目前小作坊监管工作是否有效感到担忧。笔者认为,仅靠质监部门自身努力,将会形成不可逾越的监管障碍,此问题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据统计,该市共有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456家,其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59家,有工商、卫生 两证 的10家,仅有营业执照的387家。按产品门类分,加工糕点、面包、月饼有88家,豆制品加工21家,加工小麦粉、挂面、轧面条的有63家,蒸馍点、烧饼卤肉铺有110家,烧鸡、烤鸭、熟肉店83家,小磨油加工有30家,其他如纯净水、饮料、膨化、炒货、淀粉制品、酒类、蜂蜜等有61家。从调查中了解到的情况看,该市食品生产加工现状令人担忧。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现有生产企业中,除59家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产品标准、检验设备与能力、生产环境、储运、包装等条件符合市场准入外,其他均未能达到市场准入条件。二是不少小作坊仍在无证生产、销售产品,其产品出厂未经检验仍在流入市场。三是这些小作坊中进行了标准注册登记的寥寥无几,大部分属无标生产。 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工作主要坚持 政府组织、各部门配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目前食品生产加工监管工作实行的是 统一管理、分类监管、重心下移、层级负责 的监管机制,并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规定。这些制度,对国家和省级发证的企业起到了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而对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却显得无力。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对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尚属于空白,也是地方政府和各部门监管的难点。 严格按照市场准入要求,目前95%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均应取缔。然而,就目前情况来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农村农、牧、渔、特产品加工的主要去处。尽管它们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但由于它们有着方便群众、消化当地农副产品、增加农民收入等优势,决定了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再加上工艺简单、经营灵活、成本较低,使得这些作坊式生产遍地开花。这一特点,也决定了关闭、取缔它的难度与不可行。同时,由于大多数作坊收入不稳定,设备投入小,不具备获得生产许可条件,又无更多投入购置现代化生产设备、检验设施,而且也难以承担起检验、管理的成本投入。 基于这种情况,政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了如下监管要求:一是对有营业执照但生产条件差、达不到准入要求,而当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离不开,且正规企业产品不能正常供应,地处偏远地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许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其有条件地存在,但要采用专项监管措施,进行严密监管。二是强化引导帮扶,促进小作坊发展壮大,改造升级为生产企业,申请获得生产许可。三是强化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和食品安全责任制。对地处偏远地区允许其有条件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要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要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原则上,其产品只能在本乡镇、本村及周边地区销售。四是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对季节性、临时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在其开业或歇业时,应向政府协管员或监管员报告,协管员或监管员要及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乡镇政府报告。在小作坊开业前,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技术人员、协管员和监管员对小作坊卫生状况、生产条件和质量安全控制措施进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许开业。 但是,按照上述要求监管,在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倍感困惑的问题:第一,如果可以允许无证小作坊存在并允许其生产,就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五条、第二章第九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尤其是《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条例的规定执行。由此可见这种允许是违法的。也就是说,县级监管部门监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应负《条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律责任。这种允许导致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违法情况下运行,一旦出现任何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惟一指向便是县级监管部门,县级监管部门将不得不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关于强化开业歇业申报制问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小作坊开业前没有任何前置审批,小作坊开业歇业申报与不申报均不违法,对不申报开业歇业事项无法规依据去处罚。第三,如果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低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势必将引起反向激励,导致一些企业主动降格,转变为小作坊,不利于食品安全的长远发展。可以说,目前对小作坊监管的主要问题,在于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约束方法,导致了监管工作无奈和责任模糊。 由于基层监管处于 违法 状态,国家又没出台有法律依据的小作坊监管办法,让基层监管部门处于 管则违法,不管则失职 的两难地位,基层监管部门作为或不作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 鉴于此,笔者认为,与其用这种表面积极、实则被动的监管,倒不如用主动、积极的办法去监管。首先,政府应尽快出台小作坊管理办法。小作坊取缔不了,就应合法化。其次,如果允许小作坊存在,应对小作坊食品实行县级生产许可证制度或者登记证制度。在对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时,可对其产品销售区域作出限定,对停歇业报告提出要求。县级生产许可证每年年审一次,办证及年审只收公告费、工本费及产品检验费。凡达不到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依法查处,对拒不办证的应由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合依法取缔。做到了这几条,就能实现监管合法,责任明确,监管有抓手,分类监管、销售区域限定、停歇业报告的措施也才能落到实处。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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