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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365问10阳春冬青

发布时间:2020-10-19 06:55:25 阅读: 来源:电磁阀厂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365问(10)

二、农民合作社有关问题

1.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2.哪些人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同时指出,合作社成员可以包括农民、以及与合作社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3.重庆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有哪些特别规定?

在2011年3月25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中明确指出: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为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其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已转为城镇户籍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林权,下同)的居民可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3)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后转为城镇户籍且不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依据自愿原则可以保留其合作社成员身份。

(4)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国有农场、林场职工可以成立或者以农民身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4.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构成有什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是谁?

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以合作社内部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在合作社会员同意而且不影响会员利益的条件下,也可以向周边非会员农户提供服务。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7.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特征?

自愿、自治和民主管理是农民合作社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具体而言是指:

(1)在组织构成上,合作社以农民作为经济主体,主要由进行同类农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联合而成,农民至少占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从而构建了新的组织形式;

(2)在所有制结构上,合作社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实现了劳动和资本的联合,从而形成了新的所有制结构;

(3)在收益分配上,合作社对内部成员不以盈利为目的,将利润返还给成员,从而形成了新的收益分配制度;

(4)在管理机制上,合作社实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民主选举,民主决策等原则,建构了新的经营管理体制。

8.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有哪些?

(1)有五名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要求的成员;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程序如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包括以下几个程序:发起筹备→制定合作社章程→推荐理事会、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召开全体设立人大会→组建工作机制→登记、注册。

10.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遵循什么原则?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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